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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笔记|车辆统筹并非商业保险 购买时不要贪便宜

发布时间: 2024-11-27 22:01:45   作者:成都石材保养

  作业员工在保险变更当天意外坠亡,保险公司该如何赔偿?购买车辆安全统筹等同于购置了车辆商业险,事实真是如此吗?本期案例聚焦保险、培训中的相关骗局,法官提醒广大看官签订合同应深思熟虑,购买保险应谨慎选择,提高自身风险意识,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获得合法有效理赔。

  某公司是一家提供建筑物清洁服务的公司,经常承接清洗建筑外墙的业务。该公司以团体投保方式为其员工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

  一天傍晚,员工张某某通过微信向保险销售员李某某发了一份《高空险更换名单汇总表》,特别加上了新成员王某某的身份信息,李某某确认已收悉。

  次日清晨,李某某告诉张某某因系统故障,人员变更正在办理中。张某某有些焦急,要求保险需当日生效,李某某虽解释并承诺已处理问题,但保险生效仍需待次日。

  就在两人协商的当天下午,王某某在清洁外墙玻璃时意外坠落身亡。某公司先行向家属支付赔偿金108万元,并约定由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不理赔,双方协商无果,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其支付保险金80万元。

  结果:荔湾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向某公司支付保险金56万元。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保险公司对未能及时变更王某某为涉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不是真的存在过错,相关责任如何承担。

  其一,对于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张某某已向保险公司李某某明确更换高空险人员,故某公司有理由相信保险公司于当天已受理其变更申请。按双方的交易习惯,该被保险人的变动可于次日生效,某公司产生信赖利益。其次,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未能及时办理相关业务存在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其二,对于某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某公司在确定清洗大厦外墙的具体时间及人员安排后,某公司未据此及时作出调整王某某的工作,联系保险公司办理被保险人变动申请,亦负有一定责任。

  因此,法院酌定保险公司支付70%的身故保险金即56万元。这既体现了对投保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也考虑到了保险公司的实际操作难度和行业惯例,体现了法律的公正。

  法官提醒,高空作业切莫大意,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公司应做好安全培训,强化日常监管和设施安全排查,及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应届毕业生小唐应聘一家科技公司的媒体运营岗位。经面试后,公司表示小唐很符合用人要求,但技术能力不足以胜任岗位。

  正当小唐失望之际,公司HR提议小唐参加公司开办的媒体运营课程,并承诺提供就业服务,保证小唐“有工开”。

  技多不压身,小唐接受并签订了《实训带教协议》,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培训课程。协议约定,企业来提供为期3个月的培训课和后续就业,小唐还在公司引导下,通过网贷平台贷款2.6万余元支付培训费。

  然而,上了几节课后,小唐就发现“课不符实”:课程内容都是网上常见的基础操作,没有含金量。小唐及另外13名“同班学员”随即要求退课退款,却被告知《借款合同》尚未到期,即便退课也需每月按时还款。

  结果:天河法院智慧城法庭审理后认为,该公司确实具备教育培训资质,并提供了培训课程。但毋庸置疑,小唐等人作为应届毕业生,经济能力尚不足以背负这么一笔“培训贷”。

  于是,智慧城法庭决定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与涉案公司所在地新塘司法所分别同步开展调解,努力劝说公司适当退还部分费用。

  6月14日,在多部门协调下,小唐等14名学员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公司承诺在核算确定每名学员的培训成本价后退还剩余款项,并涂销学员的相关借贷记录,而退还款项将会在6月、10月、11月、12月分批退还。

  法官说法:法官提醒,又逢毕业季,各种就业“套路”层出不穷,广大毕业生应注意识别。职业规划要做好,认清职业意向、技能水平、经济条件,自身情况,求职背调要仔细;公司“画饼”不全听,培训建议要衡量,切勿为了快速“上岸”,亏了时间又亏钱;合同条款要细读,办学许可、信誉口碑、诉讼风险等机构“身份”要核实,借贷非小事,贷款“条条”要确认;通信记录、合同副本、付款凭证等重要证据要留底;虚假宣传、合同欺诈等情形要留心,提高自身风险意识。

  广州一家建筑材料公司委托甲物流公司运送工程材料。因车辆不足,甲物流公司将业务外包给了乙物流公司的杨某。

  一天,杨某驾驶货车出门时,不小心撞倒了建材公司的工厂围墙,电动门变形损坏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先赔了2000元,甲物流公司又赔了4.5万元维修费用给建材公司。

  原来,货车是杨某个人所有,挂靠在乙物流公司名下的。乙物流公司给这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还在汽车服务企业买了“车辆统筹”,缴纳统筹费2.3万元,约定第三者统筹责任限额为100万元。

  随后,甲物流公司向乙物流公司和杨某追偿,乙物流公司找到这家汽车服务企业索赔,后者却以事故不属理赔范围为由拒绝赔偿。最后,甲物流公司只好把汽车服务企业、乙物流公司和杨某都告上法庭,要求三方共同支付赔偿款4.5万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汽车服务企业不是法定保险机构,其与乙物流公司的合同不构成保险合同,故本案不适用民法典中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赔偿顺序的规定,甲物流公司不能直接要求汽车服务企业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而杨某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与乙物流公司存在挂靠关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部分,由二者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最终判决杨某与乙物流公司共同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统筹合同约定统筹公司收取一定费用,若发生需赔偿的事件,统筹公司将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运输行业内部的行业互助行为。

  但因统筹公司并非法定保险机构,统筹合同亦非商业保险合同,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统筹公司不负有向被侵权人赔付的义务。在赔偿路径上,一般需由车主先行赔偿,再向统筹公司追偿。

  相较于商业车险,车辆统筹一般价格较低,但购买车辆统筹也存在一定风险,如相关机构缺乏专业监督管理,后续赔付与服务可能得不到保障等。因此,广大车主应擦亮慧眼,明辨统筹与商保区别,谨慎选择,确保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获得有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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