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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达说法】雇佣还是承揽?法律关系不同责任大不相同!

发布时间: 2024-11-25 12:30:26   作者:成都石材保养

  A公司需要人员从事玻璃外墙清洗工作,因此联系了王某,王某又电话联系了李某,让其于次日到A公司开展工作,李某表示同意,并按约定前往工作地点。

  但李某在脚手架上擦大门玻璃时,因刷墙工具太短只能身子往前凑,由于脚手架突然晃动便从右前方摔至地面,而脚手架高六七米,导致李某受伤严重,随后被送往医院做手术。

  治疗期间,A公司支付李某3万元,王某支付了1万元,另外的费用均由李某自己承担,随后李某便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A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共计30万余元。

  但王某觉得自身与李某之间不是“雇佣关系”,A公司与自己亦不是“承揽关系”,A公司才系李某的雇主,故A公司才应该对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衡平利益的角度考虑,认定由李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由王某承担60%的责任,A公司承担20%的责任。

  王某与A公司虽未签订外墙玻璃擦洗工作的协议,但鉴于李某等人用于擦洗A公司外墙玻璃的脚手架系王某联系运送并组织李某搭建,擦洗外墙玻璃的工具也为李某自行携带,显然王某、李某等人如何擦洗外墙玻璃行为的本身不受A公司支配与管理,不具有从属性。

  再结合王某在本案事故前,也经常为A公司做一些买灯管、换灯管等零碎活儿,从其报酬的财务处理方法上看,也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由此可看出,本案中王某与A公司之间就擦洗外墙玻璃的法律关系,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故王某与A公司之间是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个人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损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对应的责任。

  结合本案证据分析,李某所述其摔倒是因脚手架晃动所致,但该脚手架系李某自己搭建,并非由王某、A公司搭建。再次,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应当预见在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站在高约七、八米的脚手架上从事作业时会存在发生安全事故的较大风险。然其缺乏安全意识,在从事高空作业时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仍冒险作业,应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

  王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系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管理者,也是劳务活动过程中风险的防控者,对提供劳务者的劳务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由于王某未能对李某做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事发时也未在施工现场进行相对有效监督管理,故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

  A公司作为承揽关系的定作人,其明知王某不具备高空从事外墙清洗的作业条件仍予以发包,故其存在选任过失,也应承担对应责任。

  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衡平利益的角度考虑,才认定由李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由王某承担60%的责任,A公司承担20%的责任。

  可综合以下因素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当事人之间是不是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限定工作时间等;是否定期或定量给付劳动报酬;是否以接受劳务一方的名义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所提供的劳动是否为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若是,则一般应认定为雇佣;若否,则一般应认定为承揽。

  其中,雇佣关系适用无过错原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或遭受人身损害,不论雇主是不是真的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后,雇主可以对过错人行使追偿权;而承揽关系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只有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这其中,就责任承担来说会有较大的差异,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也提醒各位老板,一定要万分注意这个区别。

  写在最后。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