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发布时间: 2024-07-02 04:56:19 作者:成都石材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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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我县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全县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霍邱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按照事故造成的死亡情况或会造成的难以处理的后果,将食品安全事故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事故危害很严重,发生跨省、市、县食品安全事故,影响区域超出本县行政区域的;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水平,造成很严重社会影响的;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事故危害严重,影响区域涉及3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的;造成伤害人数超过50人(含5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事故影响区域超出1个乡镇行政区域,对学生饮食安全导致非常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超过30人(含30人),无死亡病例的;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事故影响区域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之内,对学生饮食安全造成较大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人(含10人),无死亡病例的;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5鉴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中小学生生命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标准的食品安全事故,均按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1.5.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学生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第一个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或死亡和健康损害。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1.5.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的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1.5.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根据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建议或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县食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正常的情况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兼任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卫生局局长、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县教育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长,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由县卫生局(县食安办)、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农委、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县畜牧局、县水产局和县保险公司等部门组成。
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和有关技术鉴定等工作;组织并且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依法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配合做好食物中毒原因调查和分析;
县教育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学生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做出详细的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制订新闻报道方案及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协调相关部门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监督,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理等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持事故应急响应状态下的治安秩序;
县农委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有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畜牧局负责畜禽安全养殖和动物检疫工作,参与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
县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有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畜禽屠宰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参与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
县民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做好社会捐助物品、资金的接收和发放工作;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卫生局。县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主任由县卫生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食安办、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农委、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商务局、县畜牧局、县水产局的负责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经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状态。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县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由县卫生局牵头,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教育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严控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由县卫生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由县卫生局牵头,提出检验测试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验测试的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的新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新闻办、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教育局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做多元化的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方面技术机构,应当在县卫生局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小组织和指挥本乡镇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的单位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乡镇食品安全办公室。
县食安办、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教育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卫生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县政府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研发技术,促进交流与合作,加强人员能力培训,强化技术支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及学校师生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责任意识,提高学生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全县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形成统一、科学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相互连通和资源共享。及时研究分析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
县食安办、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农委、县畜牧局、县水产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商务局、县教育局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信息源自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确定信息源自与程序,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监测信息的畅通。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发展的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并保障体系的有效运行。
4.2.2.1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及托餐家庭(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4.2.2.2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2.2.3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4.2.2.4有关监管部门发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4.2.2.5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等部门报告。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报告时间不允许超出2小时。
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及托餐家庭(个人)、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数、临床症状、可疑食品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一定的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信息,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或个人。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及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造成的人员危害等。
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做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检验判定的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立。
4.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会引起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级应急响应。高层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县级及其有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自然启动。
当组织实施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县人民政府应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是否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省人民政府视情况决定。
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并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后,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应预案,全力以赴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实施后,县政府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启动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验测试评估组、维护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5.2.1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5.2.2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2.3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畜牧、水产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用具,待卫生行政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5.2.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和使用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2.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形态趋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会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应急处置专业方面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仔细的检测,专家组对检验测试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的新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做分析评估。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一是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二是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对事故做多元化的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相应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应采取对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相应级别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事故信息发布由县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回到正常状态秩序。完善有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瞒报、谎报和缓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1本预案是我县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出台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制定本乡镇、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及县食安办、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教育局备案。
7.2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预案启动实施由领导小组组长决定。所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负责人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预案,严格执行和遵守信息保密制度,遵守工作制度,确保信息安全,并保证联系方式畅通、便捷。
7.4本预案由县食安办负责解释。本预案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县卫生局、县食安办、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农委、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商务局、县畜牧局、县水产局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